對不作為參與行為的評價可能震盪犯罪論的根基。存在論視野下的傳統“等置性”理論供體之局限導致不作為的參與和作為的參與之間處罰失衡,而其供體之擴張又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衝突。Roxin的義務犯理論包含了機能論的進路,但存在論思想的殘存使其在評價不作為參與行為時,基本喪失了規範機能的優勢。Jakobs的理論是純粹的規範機能論,徹底擺脫了現象類型上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以“管轄”為其共同的正犯性基礎。不作為的參與者若屬於基於組織管轄的支配犯,則要根據其對犯罪事實的支配程度,確定其是正犯還是幫助犯;若屬於基於體制管轄的義務犯,則其只能是正犯。作為與不作為二分的格局被組織行為與體制行為的新二分所顛覆,刑法的評價標準也發生了由存在到規範機能的轉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