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侵權並非傳統大陸法系的固有概念,而是從美國普通法侵權領域進行制度移植的結果。在我國,大規模侵權被引入以推動食品、環境等領域重大事故的規制從行政主導向司法救濟模式轉換,制度移植的邏輯前提則是大規模侵權能夠構成一種新的特殊侵權責任類型。但實際上,大規模侵權無法構成我國侵權法領域新的特殊侵權責任類型。比較法視角的分析表明,對於制度功能的錯位理解是造成大規模侵權在我國遭遇困境的主要原因。為推動大規模損害事故的法制化解決,應考慮“淡化”大規模侵權概念,並基於事故所具有的民事糾紛性質強調適用侵權法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