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件頻發而危害後果不確定,極易引起普遍的焦慮與不安。通過對海峽兩岸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比較,以臺灣地區相關刑事立法為參照,在反思大陸現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基礎上,主張大陸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模式上應由“單軌制”轉向“雙軌制”;在刑事立法政策上,應由“厲而不嚴”轉向“罪密刑緩”;在嚴密法網方面,不應寄希望於通過“兜底性條款”來填補法網漏洞;在罪名體系構建方面,應當注意現行刑法內相關犯罪間的關聯性(竟合或牽連關係),避免立法過剩;在調整刑罰結構方面,應取消死刑配置、為罰金刑設定相對明確的數額界限,保留罰金刑選擇適用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