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8年修正後,我國改以世界衛生組織所發展的「國際功能、障礙及健康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以下簡稱ICF)作為鑑定與服務提供的依據,包括醫療、職業復健和社會福利等體系對ICF的討論與運用日益增加,而對於特殊教育來說,如何將該系統應用到實務工作中,仍有待討論。因此,本文從ICF的特性切入,提供特殊教育工作者思考如何將ICF融入到相關服務中,並提出幾點建議,以做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