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先使用權是商標先使用人針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禁止權的抗辯權,從積極的內容來看,在商標注冊人獲得商標注冊後,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商標。但先使用人使用應該早於商標注冊人,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先使用必項是連續使用且標識獲得了一定影響,而繼續使用也必須是在原有範圍內。”一定影響”與馳名不同,指先使用的標識在特定區域為相關公眾所廣為認識。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不同,阻卻商標注冊條款中的”一定影響”要求先使用商標應該在更大地域範圍內獲得更強影響。”原有範圍”的判斷,應該結合地域要素、商標同一性以及商品或服務類別等,做出綜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