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抵扣是公司行善的福利。一項符合慈善抵扣的公司捐贈,其構成要件由合格受贈人(主體)、捐贈物(客體)、捐贈意圖(主觀方面)以及捐贈行為(客觀方面)等四個部分組成。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公司都不得就其捐贈數額向稅務機關主張稅收抵扣。與美國法相比,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制顯得比較薄弱與滯后,不僅無法促進或激勵公司從事更多的慈善活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公司捐贈乃至慈善事業的整體發展。我國關於公司捐贈的立法應當吸取美國法的經驗,統一合格受贈人的標準,擴大捐贈物的範圍,加強對公允價值的界定,突破無償性原則並且重新審視自願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