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概念具有事實與規範的二重性。事實性是指在認定占有的建立和存續時,作為必要條件的事實層面的控制力。規範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以社會一般觀念為內容的規範性視角,是判斷事實控制力有無時的觀察工具。二是指以法律、道德或社會習俗等為內容的規範性秩序,是確認占有歸屬時評判基准。上述規則基於存在論與規範論相調和的教義學內部立場,能夠通過經濟分析得到外部視角的支持,可以為占有領域的一系列爭點提供統一、穩定的解釋原理和可操作的適用規則。以”法律支配”占有權利/利益”為表現形式的純粹規範化的占有概念,在法學方法論和罪刑法定原則上均存在疑問。此外,從占有的事實因素與規範化的占有概念,在法學方法論和罪型法定原則上均存在疑問。此外,從占有的事實因素與規範因素的角度,分別去挖掘被害人發覺/監視與貼身禁忌的教義學意蘊,對於解決盜竊罪既未遂中的疑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