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教唆、幫助自殺行為如何定性,有基於自殺違法的故意殺人罪說和立足於自殺合法的無罪說的對立。故意殺人罪說認為自殺者具有違法性,只是違法性較低,需要從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慮不處罰的判斷,與法理及事實均明顯不符;認為個人有絕對的自我處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據,且很多國家通過規定自殺關聯犯罪來處罰極其邊緣的行為,其立法合理性從根基上就可能被動搖。其實,對於自殺,國家只是默認和”只能如此”地接受,自殺並不是暢通無阻的權利,而僅僅是法律不想作違法或合法評價的法外空間。在中國刑法並未規定專門的自殺關聯犯罪,因此,從自殺不違法出發,同時考慮客觀規責的法理,不能對教唆、幫助他人自殺者論以故意殺人罪 處理類似案件的關鍵是嚴格掌握自殺的認定標准,防止將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錯誤認定為自殺,人為造成處罰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