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的實施,已正式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份。兩公約施行法第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不過,究竟兩公約的規範意旨及相關解釋是什麼?表現在什麼樣的法律文件?具備什麼樣的規範地位及效力?負責兩公約的執行機構一直以來均有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作成。這些一般性意見作成的依據、其規範地位及效力為何?是否即為我國公約施行法中所稱的解釋而為我國相關機關在適用公約權利時應加以參照?為釐清前述問題,本文探討一般性意見作成的規範依據、功能演變、及其規範地位與效力加以探討,並對其於我國法律體系的進一步適用,提出具體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