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在捍衛人權上,司法扮演著中心的角色。因之,法律專業人員應該接受人權法的教育與訓練。我們必需從基本人權標準的普世性出發來檢視及評價法院的角色,但在此同時也應適當地兼顧國家及區域的特殊性及相異的歷史、文化及宗教背景。在促使國際人權標準生效的途徑上,有所謂一元論與二元論的體系,本文關注的焦點在於這兩種體系中法院所發揮的功能。本文建議內國法院以及所有的法律專業人員都應該熟悉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解釋,這些釋釋乃由條約監督機構在相關的判例、一般性意見、建議及審議結論中所發展出來的。我們也期待法院能就人權案件能否訴諸判決做出決定。不論是公民與政治權利,或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都漸漸被視為是在司法上可以具體保障的權利,這正是法院所面臨的一項趨勢。本文強調人權遭受侵害的被害者應該得到有效的救濟、補救或賠償,而法院在這方面應該發揮積極的功能。最後,本文指出國家的憲法或法律應該保障法院必要的獨立性,法院方能適當且公平地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