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及其效力不僅決定了自身的行使方式和效力,也深刻地影響到權利人利益受保護的程度。在“期待權說”“請求權說”“形成權說”等代表性學說中,形成權的定性與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高度吻合,是更值得采納的主張。對於因優先購買權行使而形成的“一股多賣”行為的效力,“無效說”、“附法定生效條件說”、“效力待定說”和“可撤銷說”都存在理論和實務上的缺陷和不足,而“有效說”只否定向第三人實際轉讓股權的效果而不否定股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既實現了股東優先購買權,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第三人利益,是更為可取的選擇。面對因優先購買權產生的利益沖突,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與保護股東優先購買權之間,法律的天平應向後者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