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於一九九七年立法,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該法以地方鄉鎮村為保險人,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為第一號被保險人,四十歲至六十四歲為第二號被保險人,採取社會保險方式,落實高齡老人之照顧,服務內容包括在宅協助,例如進食、入浴、如廁等,同時提供地區型服務設施,如老人養護中心、療養病房等,以維護老人尊嚴、保費公平負擔為原則。本法制定時要求每五年定期檢討現況,提出法律修正,二○○五年修法時以「預防重視型體系」為重心,設置地域整合支援中心,實施部分伙食費、居住費自行負擔制度。二○一一年修法以增設定期巡迴服務、強化市鎮村權限、失智症對策,減緩提升保費為重心,為促使長期照護保險法制健全化,本文並分別自國家任務、公費負擔、地方分權加以討論,最後就地區型照護體系之未來發展加以分析。
目前政府規劃實施長期照護制度,日本實施長期照護保險法十餘年之經驗,面臨財源、人力等相關問題可為我國未來規劃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