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之實施,須具有公共利益,始得強制單元內不同意更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必須參與,並強制將單元內不同意更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建物納入更新範圍,故是否具公共利益為都市更新實施之前提。惟公共利益,並非量的判斷,而是質的認定,因而具有內容不確定性及受益人不確定的特徵,不僅受益對象不確定,利益內容亦會隨國家政治、社會發展於各種事務領域中而改變。公共利益之判斷標準應隨當代社會、文化之評價客觀化,以決定公共利益之標準及原則,因而從傳統的「數量優勢論」轉為「質量綜合判斷」。如何判斷利益的「質」,成為判斷公共利益之基本問題。由於公共利益之價值取捨有各種不同之判斷標準,故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利益衡量之適用,即成為判斷公共利益所應依循之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