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文帝刑法改革詔的解讀深受制度背景的影響,歷代注釋家多忽視不同時代下的制度背景之不同,造成對改革詔的種種誤解。小文則以秦及漢初律的制度背景為依據,重考改革詔的法律涵義。
相關分析從改革詔和「復作」與「赦」的雙層關聯受到啟示,將改革詔原文與有關「復作」的歷史記載探討比較,得到如下結論:「復作」有三大特徵,即(一)「復作」一詞表示再次服役之義;(二)「復作」指「常赦」後刑徒所從事的勞役;(三)最晚在西漢後期「復作」有固定的服役期限。文帝改革詔規定「城旦舂」、「隸臣妾」等刑徒逐步轉換為「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並以「鬼薪白粲」等身份重新服役若干年,這與「復作」的特徵完全一致。因為「復作」在惠帝以前已出現,可以歸納出如下歷史演變:秦律的「城旦舂」、「隸臣妾」等刑罰原係「身份刑」,在「身份刑」轉換為魏晉新律所見有期徒刑的過程中,曾經產生一種因逐步赦免刑徒身份而間接中止服役的過渡性辦法。其中,「復作」則指赦免之後以新的刑徒身份重新所從事的勞役,而刑法改革對復作制度進行調整,決定逐步赦免的途徑和復作的服役期限。在東漢律學的知識體系中,逐步赦免的制度被重構為有期徒刑。魏晉新律將其採納之後,這才成為了中國法律史上第一個正刑體系中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