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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復作考──《漢書》刑法志文帝改革詔新解
並列篇名
On「Serving Again (Fuzuo 復作)」— Rereading the Text of the Legal Reform Decree of Emperor Wen in the Han-Annals
作者 陶安
中文摘要
漢文帝刑法改革詔的解讀深受制度背景的影響,歷代注釋家多忽視不同時代下的制度背景之不同,造成對改革詔的種種誤解。小文則以秦及漢初律的制度背景為依據,重考改革詔的法律涵義。 相關分析從改革詔和「復作」與「赦」的雙層關聯受到啟示,將改革詔原文與有關「復作」的歷史記載探討比較,得到如下結論:「復作」有三大特徵,即(一)「復作」一詞表示再次服役之義;(二)「復作」指「常赦」後刑徒所從事的勞役;(三)最晚在西漢後期「復作」有固定的服役期限。文帝改革詔規定「城旦舂」、「隸臣妾」等刑徒逐步轉換為「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並以「鬼薪白粲」等身份重新服役若干年,這與「復作」的特徵完全一致。因為「復作」在惠帝以前已出現,可以歸納出如下歷史演變:秦律的「城旦舂」、「隸臣妾」等刑罰原係「身份刑」,在「身份刑」轉換為魏晉新律所見有期徒刑的過程中,曾經產生一種因逐步赦免刑徒身份而間接中止服役的過渡性辦法。其中,「復作」則指赦免之後以新的刑徒身份重新所從事的勞役,而刑法改革對復作制度進行調整,決定逐步赦免的途徑和復作的服役期限。在東漢律學的知識體系中,逐步赦免的制度被重構為有期徒刑。魏晉新律將其採納之後,這才成為了中國法律史上第一個正刑體系中的有期徒刑。
起訖頁 159-180
關鍵詞 復作文帝刑法改革身份刑有期徒刑秦律魏晉新律東漢律學Serving againthe legal reform of Emperor Wenpenal status degradationpenal servitudeQin lawthe new law code of Wei and Jinlegal school of the Eastern Han
刊名 法制史研究:中國法制史學會會刊  
期數 201312 (24期)
出版單位 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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