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法院在受理案件過程中普通運用的原則,而在大陸法系,該原則卻極少被接受。由於我國基本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該原則原本也不被我國法律所採納。但是,近二十年來,該原則卻逐漸被我國法約界所關注,並且在我國法院涉外審判實踐中,事實上已得到了適用。我國的一些約者對此已有所論述。本文作者通過系統研究我國法院對該原則的適用情況得出:相對於英美來講,該原則在我國僅僅是得到了限制性地適用,這與我國司法系統構成現狀和涉外管轄權體系相符。展望未來,“不方便法院”原則應當被我國法律所吸收,最高院可以制定出更多針對該原則的適用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