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之後是否適用CISG是一個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法律問題。中國政府致函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並沒有解決這一問題。在實踐中,CISG已經並將繼續被以不同方式適用於香港當事人與其他法域當事人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國政府迄今並沒有根據CISG第93條作出正式有效的聲明,因此,CISG應該適用於香港。但是,學說和判例對於CISG是否適用於香港卻存在著嚴重分歧和不一致性。這損害了涉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規則的統一,也不利於香港對外貿易的繁榮與發展。中國中央政府應該徵詢香港政府意見,根據CISG第93條提交符合條件的正式聲明,明確CISG是否適用於香港。根據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和香港貿易伙伴在CISG中的地位,香港應該同意適用CISG。基於中國大陸與香港之間貿易關係的重要地位和法律的不統一,中國大陸與香港之間也應該創造性地達成法律安排以適用CIS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