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則中,與公開程序、審查制度相比,執行或管理的公正要求最易受忽視。管理方式透明度要求規定於GATT1994第10條第3款a項。WTO爭端解決中,通過阿根廷皮革案和歐共體特定海關事項案基本上確立了該條款的適用標準,指明了專家組設立程序,理清了該條款實質要件和證明責任等。中國原材料案對透明度執行條款亦有深入剖根。在條款適用上,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多注意“管理”本質特徵,提出了危害與後果關係的高標準,強化了對管轄權限的認定。在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的當前背景下,作為貿易大國,我國應持續關注執法正義,進一步了解規則、把握趨勢,推進和諧、公平、正義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和良性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