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行使、承認監護權是跨境誘拐兒童案件的核心問題。跨境誘拐兒童的監護權是一個自主性概念,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並未對其作出明確的界定,而是採用列舉的方式,這有助於將更多的案件納入公約的管轄範圍,也使兒童的返還變得更加容易而迅速,但因直接關係兒童的返還,對其解釋從公約生效起就一直備受關注並充滿爭議。探視權加否決權構成監護權而不是否決權構成監護權,因為否決權欠缺照顧兒童要件。法律的規定、司法或行政決議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是確定監護權的三種方。監護權的行使應避免過分嚴荷的證明標準,而採用廣泛的解釋方法有利於兒童迅速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