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紀中後期歐洲的法學家面臨著一個迫切的任務,及考察他們的知識基礎;也就是說,他們必須回應“法學的科學性”問題。另一方面,法學家又必須在實踐層面上回應歐洲“共同法”的統一性與“特別法”的多元性之間的矛盾。恰逢其時,兩位法國法學家,即拉維尼的雅各和貝勒珀克的皮埃爾建構了不同於之前(波倫業)注釋法學派之方法和理論的“新法學”。意大利學者皮斯托業的奇諾將該種方法與法學理論引進意大利,從而建立了評注法學派。巴爾多魯和巴爾杜斯等人共同推進評注法學派的發展,使之達到鼎盛時期。然而,評注法學派他們之前的(波倫業)注釋學派一樣,無論在理論還是在方法上均存在歷史所賦予他們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說其中潛藏著自身不可克服的深層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