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簡稱《安排》)是兩地授權機構2006年2月簽署的司法協助性質的文件。其後,兩地按照各自法津程序賦予該《安排》法律效力。在《安排》生效後至2013年3月期間,共有19個內地判決在澳門中級法院獲得承認,但沒有一個判決是僅依據《安排》承認的。《安排》的法理依據是《澳門基本法》第93條。該條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澳門法院的實踐對於《安排》在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挑戰,或者至少說將《安排》在澳門的法律地位置於不確定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