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責租賃的認定依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有所不同。形式主義依照表象認定融資租賃;實質主義從經濟實質入手,將融資租賃區分為一般租賃與動產擔保兩種樣態。與形式主義立法任由出租人的管理人行使解除權不同,在被確認為動產擔保的融資租賃中,融資租賃協議不再適用待履行合同的相關規定。在形式主義立法下,出租人可以行使租賃物的取回權,而實質主義立法則增加了租賃物歸屬承租人的可能性。我國理論與實務界試圖矯正形式主義的弊端,但效果不甚理想。需要在破產法司法解釋中納入實質主義,在租賃物登記與法官專業性等方面配合實質主義的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