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犯罪行為侵犯後,被害人會或多或少地產生復仇的心理。在提倡”和諧司法”、貫徹”寬嚴相濟”、呼籲”司法救助”的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被害人復仇心理的正常滿足。被害人的復仇心理,需要通過參與案件的處理過程得以疏導,但是更需要通過案件的處理結果得以滿足。目前被害人的復仇心理得不到滿足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處理結果上,這其中除了有被害人訴訟權利的缺失、相關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不夠合理等因素外,還有包括以犯罪人為中心的刑事政策、盛行在公檢法內部的各種不合理的考評機制、公檢法三機關的關係不順在內的諸多”非程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