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司法解釋,就非法口供,以”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為核心判斷要件,因此可稱為”痛苦規則”,從而有別於”自白任意性規則”。痛苦規則適用於肉刑與變相肉刑、多種非法行為疊加達到同等程度,以及嚴重威脅等情況。對於違法、不適當地採用引誘、欺騙方法取供,可用不能”查證屬實”即客觀性標準將其排除。對於”指供”,可區別情況以其依托的非法手段作非法證據排除,或以不可靠而排除,或以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欠缺為由而認為口供不存在。對於違法的時間或地點審訊形成口供,嚴重者可用不能排除非法取供可能性為由而將其排除。重複自白,除庭審自白及發現隱蔽性很強的物證、書證外,應認為受波及效力影響而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