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共同的理論錯誤,是將法律的性質誤認為一種定價體制,將法治的代價錯歸為一種交易成本,將法律的邊界依照與市場等定價體制的替代關係來確定。究其原因,在於沒能在理倫上揭示”交易成本過高”與”權利界限不清”之間的內在關聯,造成了錯誤的概念區分。兩者其實是一回事,都是因利益分歧產生的”權利爭議”,而非因價格分歧產生的”市場替代”。法律的規則選擇,並非替代市場的權利定價,而是先於交易的權利定界。法律的性質,是權利的定界,而非權利的定價;是利益分配,而非資源配置。法律的利益分配和權利界定,不同於私人主體通過達成契約自願實現的利益交換,而是公共權威通過規則選擇強制安排的利益分配。司法救濟的法定價格,不同於市場價格,實質是一種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司法強制。不論立法還是司法,法律界權都不是簡單的校正正義問題,而是分配正義問題。前迷理論錯誤都源自於忽視”界權成本”。法律的邊界,不是取決於不同定價體制的邊際交易成本,而是取決於不同界權選擇的邊際界權成本,取決於法律界權的供給需求關係,取決於法律與其他界權體制之間的邊際替代率。法律的邊界與市場這一定價體制及其交易成本無關,界權成本與交易成本的經濟學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