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Carl Schmitt)曾對於Diktatur這個概念進行深入而獨特的討論,並且由法學的角度來重構這個充滿政治意涵的概念。現今中國大陸對於施米特Diktatur概念的翻譯,多半皆以「專政」一詞來翻譯之。這種翻譯用詞若是從思想脈絡上來看,乃是來自於馬克思主義所提出之「無產階級專政」這個概念。但如果深究施米特對於此概念的討論,則似乎帶有濃厚馬克思主義傾向的「專政」譯名,並無法清楚地表達施米特意義下Diktatur概念的完整意義以及政治取向。在施米特的理論中,Diktatur被分成兩種類型,其一是在合憲架構下的,目的在於維持憲法整體秩序之存在的「委任獨裁」;另一則是在憲法架構之外的「主權獨裁」,目的是在革命時期由制憲的團體掌握國家權力,制訂出憲法並使之生效。從思想史的沿革來看,施米特以為,前一種類型是源自於羅馬共和時期的獨裁官建制;另一種則是在法國大革命之後出現的現代形態,並且在馬克思主義理論脈絡中被發展成為重要的核心概念。本文將指出,如果就施米特在威瑪時期的思想整體來看,他對於兩種獨裁概念的區分,試圖有意識地和主權獨裁以及馬克思主義的獨裁理解保持距離。藉此,他一方面試圖從法學上解釋總統在緊急狀態出現時,所具有的超越法律常態的權限之必要性;另一方面,則是針對當時共黨的革命性政治立場提出警告,並說明基於此革命立場所產生出來的議會提案,不應在威瑪憲法還具有效力的情況下付諸實施,否則便等同於再次回到革命狀態。據此,施米特才將獨裁概念上溯到羅馬的古典傳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