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理論在結果歸因的基礎上以各種具體規則檢驗結果歸責。行為必須針對客體創設了不被法容許的風險,倘若行為沒有制造風險或者所創設的風險是法律規範所容許的,則排除歸責;行為必須實現由該行為所制造的風險而非其他風險才能被歸責,如果行為雖然制造了風險卻未實現風險,或所實現的風險不是所制造的風險,仍不能以此結果歸責於行為;在結果和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行為之間,除已經具有因果關系外,結果還必須在避免風險的規範的保護範圍之內,該結果才可歸責於行為。在這些基本規則之下,包含一些反面的判斷規則,即在構成要件行為已完成因果流程之後,再做反面的排除歸責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