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是現代公司法制最重要的發明。在股東有限責任之下,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限於其所投資之部分,股東個人無須對公司債權人負責。而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使得公司與其股東之人格相分離,且兩者的財產亦分離獨立,公司可獨自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惟為避免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遭到濫用,英美兩國公司法制遂發展出所謂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承認公司具獨立法人格的基礎上,突破公司法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之界線,針對特定個案,否認公司之法人格,進而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負責。我國於2013年1月公司法修正時亦引進此一原則。本文將透過比較法的方式,探討英美兩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運用,並檢視我國現行規定之缺失,以作為我國未來改進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