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過去在戒嚴時期,對於人民的集會遊行多所限制。解嚴後,通過「集會遊行法」,其有關集會遊行的規範,係採許可制,於是引發集會遊行法有無牴觸憲法第14條規定的爭議。大法官對釋憲聲請案,雖作出集會遊行法部分違憲的解釋,嗣後該法又作局部修正,惟仍不能符合社會的需要與期待。集會遊行法所採許可制的相關規範,一直被學者及社運團體認為是箝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漠視基本人權的「惡法」。由於集會遊行法引發爭議的問題頗多,有違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精神。行政院為了順應民意,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在野黨、學者及社運團體也提出修法版本。比較這些版本的內容,我們發現行政院版與非官方版尚有很大差異,其關鍵點即在於雙方對集會遊行權的定位,持不同的看法所致。基此,本文的研究目的,一方面擬檢視現行集會遊行法涉及是否合憲及引發爭議的問題;另一方面擬探討朝野各界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內容,然後以人權觀點,提出修法建議及結論。本文建議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思維,應朝「保障」而非「管制」的方向考量,方是真正落實馬總統「把街頭還給人民」的政見,以及符合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人權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