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沿明制,除直隸地區外,合二至三直省,置一總督,依《史部則例》規定,總督為文官正二品,與巡撫之品級相同,但其實際官階常因時因人而異,設立之初,原為朝廷派往地方辦理事務,監察史治之代表,不少總督具有京官官街。總督之職掌涵蓋監察、治軍、用人、財政各方面,實際權力則日益擴大,清季時,中央對各省之軍事、財政漸失控制,各直省總督儼成一方之主。滿人在入關之初,在任命總督之人事上,重用旗人,乾嘉以後,漢人漸取代旗人,西力束漸後,滿清王朝在內憂外患下,更倚重漢人,自道光至光統年閒,漢人任總督者,幾達總督之總人數之十分之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