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透過引介中國大陸實務及法制,刻劃出法定保證期間的立法輪廓,藉此重新審視我國相關法體系的規範。首先敘說擔保制度對保證人地位的歷史變遷,因著兩岸經貿交流的密切性而有法制比較的實益,針對在保證契約當中有重要地位的保證期間深入探討。其次,介紹中國大陸案例的事實及判決,並作中國大陸法制的整理,勾勒出法定保證期間制度的整體容貌,藉此與我國現行法制度為比較。最後,本文嘗試從現行法制下所賦予保證人之催告權,審視行使主體及現行法內容,論證其不合時宜之處,並提出個人淺見,參酌兩岸現行法定保證期間之制度,提出修正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