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所有法制應該都屬於常態性法律制度,僅有在非常狀態、緊急情勢等例外狀況,且在憲法明文明確規範下,才得以適用非常態性之法規範。然而在我國,混亂且雜亂無章的所謂「非常法制」充斥濫用了四十餘年,嚴重阻礙我國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發展,導致實質上所謂的「行憲」竟遲至九〇年代以後才真正開始。在法治國家,非常法制本身並非必定可議,然其適用應屬例外情況;在憲政體制下,不應悖離法治國等相關原則,非常法制之實施不應恣意而需有其界線。本文自憲法與法律層面切入,探討非常法制中幾個較為指標性的相關法規如何影響我國法治化的進程,並期待我國社會各界正視過去非常法制所造成的貽害,避免歷史上的惡業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