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原則」為處理「科學不確定性」的指導原則。本文將先簡短介紹環境管制從「預防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到「預警原則」的典範變遷,隨後介紹現代社會中科學不確定性的成因及來源,以釐清預警原則的適用情境。另外,為檢視預警原則的具體效果為何,本文分析國際海洋法領域及歐盟之適用經驗,主張由於其高度抽象的規範方式、難以計算成本效益的風險導致其適用效果已從強調「預警性的管制結果」,轉移到建構「預警性的管制程序」以提供決策者決定是否及如何管制時更堅實的正當性基礎。回歸我國法制,本文主張透過法律解釋,預警原則應該、也可以被應用到環境法領域中。然而除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裁定透漏一絲曙光外,這樣的解釋方法尚未被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