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中國社會,向來重視孝道,認為孝是萬善之源,強調孝為百行之首;在《論語》裡,孝又是行仁之本,歷代也競相標榜「以孝治天下」;而孝道的推行又輔以政治力的介入,除表彰並倡導、講習外,對於孝道的實踐無不積極策進;最常見者為誘以名利,凡有孝行者,或旌其門閭、或減免其稅賦、或授予官爵、甚或有罪亦寬貸其刑等,諸如此類,其實例在漢以後歷朝的職官志、選舉志、孝友傳及孝義傳中比比可見。隋唐以降,在「禮本刑用」的立法原則下,以禮尋律。父祖擁有所謂的「教令權」,倘若子孫有違犯父祖的教訓命令行為,或對祖父母、父母,力堪扶養而不扶養者,歷來法律都用刑罰加以懲治,此即指「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罪條而言。這種「以孝率法」的禮刑結合方式,固足以促進吏民對於孝的力行,問題是,在時光流轉下,這是永恆不變的「道理」嗎?孝之名實究竟該如何看待?行孝是否為一種片面絕對的義務?有關刑事立法中倫理成分的比例該如何拿捏?凡此,都是饒富爭議而有待釐清的課題。本文擬從縱向的古今源流之變,以唐清律及晚清的變法修律為重心,談談有關該項罪名在傳統中國法制中「禮本刑用」立法方式的歷史意義;另從橫向的中外比較法史觀點,述說有關德、日等國立法例的動向,以明中外時代之異;最後,則以民國九十九年(2010)間《刑法》第294條之一「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最新修正,探討刑法中倫理情結的異化與再生,以究當前之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