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經歷了從戰國時期秦國的法、律、令體系向漢代的律、令制體系的演進過程。雲夢秦簡、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發現,以及傳世文獻《魏律‧序略》、《魏書‧刑罰志》、《唐律疏議》等對戰國時期李悝制定《法經》之事皆有明確的記述,說明魏國李悝制定《法經》六篇毋庸置疑。商鞅從魏入秦,也把魏國李悝制定的《法經》帶到了秦國。儘管古代文獻中有過商鞅「改法為律」的記述,但在秦代仍習慣稱《法經》六篇為「秦《法經》」或「秦法」。雲夢秦簡《語書》中多次提到了秦代的法、律、令三字,筆者認為其中的「法」就是指「秦《法經》」六篇,秦代的法律體系是以法、律、令為核心的法律體系。近年來,國內外許多學者認為西漢蕭何並未作《九章律》,筆者通過對《史記》、《漢書》等文獻資料進行梳理,認為從漢元年(前206)劉邦進入關中到西元前202年漢高祖統一全國後,總共進行過三次大規模的立法活動:第一次是在漢元年劉邦初入關中時頒佈的「約法三章」;第二次是從漢二年(前205)到漢高祖統一全國之前,由丞相蕭何制定了《九章律》,《九章律》是蕭何根據「秦《法經》」六篇和秦代的興、廄、戶三篇秦律改編而成,《九章律》開啟了中國古代法、律結合的新體例;第三次是在漢高祖統一全國之後,命「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蕭何此次「次律令」的成果是制定了「傍章十八篇」,《晉書‧刑法志》記述由叔孫通制定的「傍章十八篇」與史實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