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認定是司法過程的結果,無論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對於法院是否最終認定行為構成侵權,他們事前的觀察都具有不確定性。本文通過引入貝葉斯法則予以定量分析,認為當事人對侵權行為的事前判斷具有不確定性,侵權的不確定性對侵權法預防功能和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運作存在著消極影響,並指出侵權制度的明晰性和侵權法法律適用的穩定性能使當事人事前對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侵權法一般條款的法律適用模式和侵權的類型化對減少不確定性有重要意義。在貝葉斯法則分析的基礎上,對《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條款和類 型化問題進行了解析,並從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導性案例等方面對《侵權責任法」的法律適用提出了優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