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成為主觀超過要素,是大陸法系階層犯罪論體系發展的必然結果。在古典體系中,目的與故意都是責任的主觀要素。在新古典體系中,目的成為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在目的論體系中,構成要件的主觀要不僅包含目的,還包括故意,前者是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前者是一般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處於核心地位。新古典暨目的論綜合體系把對行為的社會價值評判引入故意之中,限制了構成要件故意的範圍,目的成為超越於故意之外的主觀超過要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及構成要件理論,故意是一元的,目的包含於故意之中,不可能成為主觀超過要素。我國刑法中的目的可以分為普遍目的和特殊目的,附隨目的厲於普遍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