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1042號判決,因勞工舉行記者會,以言詞及張貼標語方式主動爆料並蓄意抨擊其公司收取管線補助為不義之財,認為其破壞與公司間之信賴關係,而認定公司之懲戒解雇成立。
吹哨者保護制度牽涉言論自由、個別勞工忠實義務與社會對政府或事業單位監控之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而對吹哨者之保護,牽涉到如何平衡個別勞工應對雇主負忠實義務之私人利益及監督與防制政府或事業單位之違法不當行為之公共利益。
近年因美國恩隆案(Enron Corporation)發生,主要英美法系國家,美、加、英、澳等國之立法,皆加強吹哨者保護與義務。內部人員之爆料或報告,有助於盡早偵知不法行為,而減少公眾監督與調查之必要成本。近例如,美國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與英國公共利益揭露法皆予規範。各規定之合法爆料行為之要件不一,有強制要求需符先在雇主內部循管道向上報告之要件者。也有強制指定爆料對象應限於能匡正該不法事宜者之官方機關者。爆料行為爭議案件之審查,應著重客觀合理性,一併考量相關互為衝突之利害事務之價值,在對爆料行為之公益上與忠實義務私利上之價值判斷需保持中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