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市場機制作為管制手段的方式在我國環境治理的經驗中是種新的政策工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要求各締約方國家要達到減量承諾的目標,在京都議定書中設計了包含排放交易的彈性機制供工業化國家調整內部減量成本,促進各締約方遵守公約約定的意願與能力。但是進行排放交易制度的應用在我國尚未實施過,雖然在空氣污染防治法裡面有零星的規範或是工具的採用,但都未有實際施行,也沒有進行排放交易的推動經驗。因此,本文整理公約中關於排放交易的規範,並且整理、討論促進碳排放交易市場所需要的工具與主要政策的工具內容。藉由討論公約內容與其他國家實施排放交易立法的經驗,作為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討論、設計的依據,並且作為我國建立碳交易制度的法制建設與研究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