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效性經常是專利侵權爭訟勝負關鍵的所在。在專利核准後審理專利有效性的行政程序方面,我國有專利舉發程序,大陸則有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大陸的專利無效宣告在程序面,基本上遵循大陸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國的專利舉發程序則比較接近一般行政程序。大陸專利無效請求的口頭審理類似民事法庭的開庭,體現聽證及言詞辯論原則,我國舉發案件中的面詢則以協助審查委員了解案情為主。針對可專利標的之範圍以及修正是否超出原始說明書及圖式等實體方面,我國採較寬鬆的標準,大陸相對採比較保守以及嚴格的標準。對於專利舉發/無效程序中相關證據以及文件所採用的語言文字,大陸嚴格採取以中文為主的精神,我國則較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