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在國家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中的應然重要性與我國允許非律師承擔辯護職責的突然性之間存在明顯反差。實證調查證明,無論是從律師的數量上還是辯護質量上,在我國取消非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規定,建立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這一制度既可實現有效辯護的目的,也不違背普遍辯護的要求。故應當在現實國情允許的情況下,從死刑案件開始,分步驟、分層次地設立刑事辯護的准入制度,同時,設置與准入制度配套的管理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以及退出機制,並從辯護律師執業環境和刑事辯設收費制度等方面為刑事辯護准入制度的構建與實施營造良好的制度運行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