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裁判理論都依賴一個形式主義的普遍預設,認為在法律不確定的條件下,疑難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決,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論是對這一普遍預設的不同回應。教義學理諞拒絕接受這一普遍預設,堅持疑難案件裁判的法律屬性,進而捍衛法律的自治性。教義學理論能為疑難案件的裁決提供理論上可行、規範上可欲、實證上充分的說明。教義學理論以法律論證場域為基礎,而法律論證場域又有其特殊的教義學結構,這一結構能夠確保疑難案件裁判的法律屬性。法律論證場域創造了裁決人與具體當事人的經濟、政治或道德利益的距離,而這一距離又保障了公平裁判。法律論證場域是社會分化的結果,是社會時代變遷而孕育的文化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