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據證排除規則是繼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和自白任意性規則之後又一司法人權保障性規則。已經納入新修正刑事訴訟法典的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明顯側重於某些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與側重於非法搜查、扣押獲得的實物證據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著明顯差異,已經確立的裁量排除非法實物證據的規定因規定本身的原因也難以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實效。儘管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通過相關司法解釋早已確立,近年來也有零星成功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例,但實踐效果不彰是顯而易見的事實,究其原因,既因排除規定內在缺陷所致,也有價值取向、訴訟模式、司法潛規則、人性取向、判斷訴訟行為的目的論、沉默法則、雙重標準以及司法體制障礙等諸多原因,這些因素都是未來刑事訴訟法實施中需要加以克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