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論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證明標準與普通刑事案件的異同,認為增加死刑案件的證據數量和種類的辦法並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提出通過程序設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議庭的人數和對死刑案件進行審查的階段可以達到提高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的效果。文章還認為死刑案件的證明應當摒棄法定證據的殘餘,採用嚴格遵守法律政當程序的途徑提高死刑案件的質量。文章論證了死刑案件中不利於被告人和有利於被告人兩種情況的證明應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定罪和判處死刑的證明標準應當採取最高標準,而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的證明標準可以採用優勢證據標準或存在合理懷疑的標準。文章分析了證券確實、充分和排除合理懷疑的內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僅體現在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等實體方面的要求,還應當包括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