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雖然對強制措施制度進行了重大修正,但在立法體例上仍然沿襲了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作法,在立法思路上並未認真檢討傳統強制措施概念的缺陷。一直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關於刑事強制措施概念的通說缺乏準確性和科學性,並未能準確揭示其本質和目的。與我國當前的強制措施概念相比,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強制處分概念不僅包括人身保全措施、證券保全措施、還將其拓展到了暫時處分措施,此內涵與外延更符合該項措施的本質,更具解釋力,也更能凸顯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功能。據此,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應修正為 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而干預(限制或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各種強制性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