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行民法條文所定婚姻之「公開儀式」,適用欠缺明確認定標準,易生爭執,且儀式之公示力薄弱。又現行民法第九八二條第二項規定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惟結婚形式要件之有無,不以推定方式予以決定,以免影響婚姻關係之安定。法務部修正草案,將儀式婚改採為登記婚,為期慎重,參酌現行公證結婚,當事人須偕同證人在場之制度,明定結婚須雙方當事人偕同證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應可杜絕儀式婚缺失之爭議。釋字第五五二號對於類此特殊情況之補充解釋,信賴確定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和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產生信賴所導致之重婚,致導致重婚情形多樣化。然前二種情形係列舉,而第三種情形所謂「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產生信賴所導致之重婚」,於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中,未明確交代說明,然在此次法務部提出之修正草案中,亦未將其具體條文化,實屬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