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制定過程中,有關民事執行救濟的內容無疑依然會是一個難點。民事執行救濟雖然為執行程式中的具體制度,但就其內容而言則所涉內容甚為廣泛:它是一種程式法上的救濟,卻與實體法密切相關;其目標是阻止執行機構的不當執行行為,但程序中的兩造當事人卻始終局限在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範圍。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關執行救濟的內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結論認為已經構建了執行救濟制度。而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依然缺乏從程式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中來認識和界定執行救濟。此外,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亂不清,也加劇了執行救濟制度構建上的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