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就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初期二審實務上常見之違法類型及最高法院判決之相關見解提出法事實之觀察,例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審判期日可否未通知辯護人到庭而逕行判決?强制辯護案件辯護人是否須「始終在場」?訊問證人因改期並未通知檢察官,是否違法?以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一百六十六條等規定之情形,其次再就最高法院判例中就訴訟程序之違法顯然於判決有或無影響者之實例予以觀察比較。在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初期,因責司執法的法官須拋下舊有包袱,重新面對新的且與過去多所差異之制度,一時之間,或感不便,或覺排斥。惟以今昔兩相權衡,新制之實施確對社會及人權多所裨益,尤其最高法院就上開各該問題在晚近判決中陸續表示意見,此亦提供下級審法院相關之見解,故搜集最高法院判決、判例等資料比較說明而為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