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內線交易又稱為內部人交易,乃證券市場之有關人員,利用職務或職權,或基於其特殊關係,獲悉尚未公開而足以影響證券行情之資訊,買入或賣出有關之證券,取得不當之利益或減少甚至規避其損失之行為謂之內線交易。內線交易之情形,不論中外,自有股票交易以來即其存在,然由於其行為違反公開之原則,造成少數人暴利建立在多數不知情證券投資人之損失上,嚴重破壞證券市場之公平性,造成股票市場不法操縱之畸形現象,各國法律皆有禁止之明文。 我國內線交易情形已司空見慣,加以規範欠周,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以及投資大衆之看法或認定標準不一,致無法明確論斷而難以有效處理。以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而言,最重要者乃內部人必需獲悉未公開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內線消息),所謂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之供求關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抉擇有重大影響之消息而言。我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關於「重大消息」之界定係採用抽象定義方法,此一方式雖可收彈性運用之效,避免因採列舉方式造成漏洞,然卻造成公司內部人等較難有明確之依據可循,常造成在主管機關、公司內部人及司法檢調單位等就同一事件出現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內線交易事涉刑責,在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下,應藉由國外相關法規及判例之累積,應使重大性予以具體明確化,較符合刑法之本質。另外斷定系爭消息是否為重大消息時,似亦可儘量參考美國實務上倚賴「專家證詞」(expert testimony)之作法,藉助專家之專業素養,俾法官做合適、妥當之判斷。 此外內線消息公開與未公開之時點如何界定,對於內線交易案件之偵辦具有關鍵性之影響,消息公開時點的確定,始可決定內部人是否在內線消息未公開前買賣該公司股票,進而探求內部人是否明知並有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之行為,以上二點係偵辦內線交易案件之重心,本文特就此二點提供個人淺見,俾提高大衆對內線交易之正確認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