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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方法可專利性之研究
作者 汪渡村
中文摘要
對人類疾病之治療有極大貢獻之創新方法是否可以受到專利法之保護,學理上有正反意見之論爭,醫療方法是否可受專利保護,涉及專利政策、醫師倫理及公衆利益等主要價值之論爭,其立法例上亦有不同之模式。美國從來均認為醫療方法應賦予專利法之保障,而歐洲專利條約則預定將原來認為醫療方法屬不具產業利用可能性之規定,修正為不屬專利保護之對象。日本於專利審查基準認為醫療方法之發明,因不具有可供產業利用之性質,故將醫療方法排除於產業範圍以外。歐洲專利條約基於使醫療方法能夠圓滑順暢運行之考量,將醫療方法規定為不賦予專利權保護之行為。雖國際上亦有將醫療方法認為具有產業利用性之趨勢,但賦予醫療方法得受專利權保護,雖可促進醫療方法技術水準之提升,但亦必須同時兼顧醫療方法公益性。至於我國專利法雖於第24條第2款明文規定,醫療方法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事項,但專利法上述立法理由則以醫療方法不具產業利用性為不予專利保護之基礎。本文認為我國專利法上述之規範內容並非妥適,因醫療方法於專利法之規範方法應為動態考量,用以調整我國專利政策。基於上述理由,本文對我國專利法提出下列修正建議,該法應增列,「醫師或依醫師指示之人,為醫療目的得實施醫療方法專利,視為不侵害專利權,但應支付合理之授權金。前項授權金有爭議時,專利主管機關應基於社會醫療福利及醫療方法專利本身價值,訂定之」,用以衡量社會公益(社會醫療福利)、專利權人之利益及社會醫療方法整體技術之提昇。
起訖頁 29-110
關鍵詞 可專利性
刊名 銘傳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0411 (3期)
出版單位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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