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市場界定是競爭法最基礎的工作,長久以來,以製造業為中心的產品需求替代一直居於主流。但便利商店等大型零售通路興盛後,其所經營的商品愈趨百貨化與差異化,造成原本習於以「業態」為市場界定的原則受到挑戰,因替代性已因產品屬性不同而由產品替代延伸至通路(店舖)替代。再者,由於大型零售通路之規模極大,且居製造事業與消費者中介,其市場力之發揮方向已不復以製造業為中心的上對下,而包含有下對上(對供貨事業)市場力。三者,反托拉斯的目的在「保護競爭」,而非「保護弱者」或「抑制强者」,故在競爭的思想上,不宜將效率經營或投資冒險所致之獨佔與法定獨佔及管制獨佔相提並論,使次級市場(sub-market)界定成為事業效率經營與逃過投資風險後的懲罰。綜上,本文建議以「營業比重」為大型零售通路之相關產品市場篩選因素,再進行營業比重高之商品之「供給競爭」與「需求替代」分析,以界定便利商品等大型零售通路之市場範圍。此方法最大的優點在同時兼顧對消費者與供貨(製造)事業之市場力濫用預防,不論該市場力是否來自大型零售業之結合。 |